时间:2015-03-10 00:56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西宁地区建筑市场管理有关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
按照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期下放了部分建筑市场管理权限,并下发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为做好过渡衔接工作,经与你委沟通协商,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和《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建筑市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青建工〔2011〕356号)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在西宁地区注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总承包、专业分包三级企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增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由你委负责行政审批许可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涉及资质升级的,由你委初审合格后报我厅审批发证。
二、西宁地区注册的建设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许可,由你委初审合格后报我厅审批发证。
三、按照《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14〕573号)规定,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行告知性登记备案制度,同时不再要求取得《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备案手册》的企业在本地区重复备案;进青的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不再施行备案制度,可在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主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其市场行为。
对过渡时期因政策衔接不到位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
四、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检查。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信息共享和联动,及时交流和反馈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对特殊事项及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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