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00:56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行业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省内外各煤炭勘察、设计企业:
为规范煤炭行业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煤炭行业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煤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煤炭行业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省进青勘察设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二、编制煤炭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依据。因项目实施后造成煤矿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在生态未恢复之前,行业主管部门不受理该项目的任何申报、审批、验收等申请。
三、凡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煤炭行业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煤炭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相关专业人员配备符合所承接项目的技术要求,并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技术和验收等问题。严禁以科研等名义变相进行勘察、设计等活动。
四、煤炭设计企业接受木里等煤田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委托时,委托单位应出具木里等煤田整治验收合格证明,在煤田未完成综合整治并未验收合格前,行业主管部门不受理煤田煤矿建设项目的任何申报、审批、验收等申请。
五、每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煤炭行业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6日
抄送: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安监局、省煤监局、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管委会、本委(厅)主管领导、有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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