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00:5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两县一市住建局、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为做好吐鲁番地区2014年11月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预)结算工作,根据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吐鲁番地区人工、机械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编制了《吐鲁番地区2014年1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 计价的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
(一)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可参考《关于发布吐鲁番地区2014年1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附件),投标人也可参照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二)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机械台班价格可参考新建总造字[2003]52号文件《2003年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及《建筑安装工程2011年吐鲁番地区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单价》,投标人也可参照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三)人工费单价价格信息
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时不得高于人工费单价上限标准。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按照吐地住建【2013】259号中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投标人也可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单价。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2014年11月01日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吐鲁番 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应按上限计算,其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 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单价,但不得低于定额内人工费单价也不得高于人工费单价上限标准。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按照吐地住建 【2013】259号中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2014 年11月01日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 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均按吐地住建【2013】259号中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其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
3、2014年11月01日后招、投标的市政工程(执行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 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人工费单价均按吐地住建【2013】259号中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其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
4、建筑、安装工程、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市政、房修定额外签证用工单价调整为87.12元/工日(含税)。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可参考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考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2、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进行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本次“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预算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4、在吐鲁番地区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安装工程,商品砼(含泵送)中的原材料均不按本文调整,商品砼(含泵送)价差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价格与《2011年吐鲁番地区单位估价表(实体项目)》中的商品砼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
1、市政工程参照“附件”中所列信息价进行调整。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4.93%,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014年11月份新开工项目可参考本文件[附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参照本文件[附件]。
三、本通知由吐鲁番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