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00:5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粤建造函〔2014〕305号
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3号)精神及近期全省各地市环卫作业行业用工情况,经测算,从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的各地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如下:
地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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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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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工单价(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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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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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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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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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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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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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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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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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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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汕头)、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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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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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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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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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处理,没约定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本次调整执行。
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做好定额的跟踪管理、动态补充、运用解释等工作,及时发布当地相关材料价格,收集并测算市场用工情况,有调整必要的请径向我站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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