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00:5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建价〔2014〕5号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以下简称“2013计价计算规范”)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2013计价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我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二、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除因设计图纸深度不够等客观原因,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外,不得在招标控制价中列入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参照市场价计取。
三、工程排污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暂不计取,施工中实际发生排污费的,竣工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排污费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工程施工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四、工程按质论价费按以下规定计取: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按质论价条款,可提出“创优质结构”“创市优”、“创省优”、“创国优”的具体创建目标,并依据2014年《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区间明确取值。
按质论价费不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由施工企业在实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创建目标后,凭相关证明文件与建设单位结算价款。
五、调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分为基本费和标化增加费两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应当足额计取;标化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创建目标及2014年《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暂列;没有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不计取。
(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消费率核定制度。工程结算时,基本费根据2014年《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直接计取;标化增加费根据施工合同、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证书和相关证明计取,其创建证书和相关证明应作为结算资料归档备查。
(三)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安全及设备事故的工程,则取消省、市级标化增加费的计取。
六、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七、招标控制价投诉和处理
(一)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2013计价计算规范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或“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专家委员会”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复核费用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三)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四)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本通知自2014年11月30日起执行,2014年11月30日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适用本通知。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反馈。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