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4-08-31 23:04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进行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以保证房屋建设质量,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户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应服从乡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并与文明生态村创建、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住宅设计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要与历史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规划
 
  第七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须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规划选址:要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避开以下不利地段: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病险水库下游地段。

  第九条 规划内容:(一)村庄规划范围。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五)提出对耕地、海岸线、水源地、生态敏感区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六)深入开展土地资源、旅游资源、乡村发展资源调研和评估,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进行村庄产业发展条件分析,提出产业发展用地规划,村庄产业发展选择和实施模式。 (七)提出近期建设计划。 (八)提供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九)有条件的村庄要同时进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规划建设原则。

  (一)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二)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应以集约节约用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四)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五)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完善配套。

  (六)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七)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第三章 危房改造房屋建设
 
  第十一条 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房屋都要有合格的设计图纸。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为危房改造农户提供标准的房屋设计施工图纸,并委派技术人员对房屋建设选址、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改造资金拨付方法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建设可分为自建、统建两种方式。自建指农户自主建设,统建指政府部门主导的统一建设。拆除重建房屋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鼓励农户采取投工投劳,邻帮邻,亲帮亲的做法进行自建,可由农户自己请有资质的农村建筑施工工匠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整村推进改造的村庄可采取统建方式。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对改造村庄进行规划和户型建筑设计,为降低改造成本,鼓励直接采用已建设实施的成熟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通过招标帮助农民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统一建设,并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属自建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应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文件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符合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自建房超过两层以上,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还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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