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时间:2014-07-08 22:34来源: 作者: 点击:

南京市建设管理处
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宁建价字〔201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和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计价解释是指对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本省、本市颁发的计价规范、计价表(定额)及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本市相关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对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受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当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或调解意见有异议时,可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五条 到市造价处办理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市造价处综合科负责统一受理,计价管理科负责具体办理。在具体受理和办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态度友好。



第二章
 
  第六条 市造价处对外公布咨询的统一受理热线和网上受理平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包括电子函)、来人等方式提出计价咨询。

  第七条 计价解释的受理

  (一)综合科设专人统一受理来电、来函和来人咨询,热情接待,仔细询问。对咨询工程所在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直接告知咨询人去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对涉及到相关争议的应告知咨询人按照计价争议调解的程序办理。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综合科受理人应认真记录和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解释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于同一咨询人或同一咨询事项的重复性咨询,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中注明原承办人及咨询时间。

  (三)对于受理的来电咨询,综合科登记后,应即时告知咨询人我处相关专业人员将主动与其联系,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移交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签收。

  (四)对于受理的来函咨询,综合科登记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连同来函一起移交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签收。

  (五)对于受理的来人咨询,综合科登记后,当即联系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确认可以接待后,即时陪同来人去计价管理科,将《登记表》移交科负责人签收(如科负责人当时不在,可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先行接待,签收手续后补)。如计价管理科当时不能接待,综合科应请来人先回,同时告知来人我处相关专业人员将主动与其联系,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移交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签收。

  第八条 计价解释的办理

  (一)计价管理科负责人收到《登记表》后,应根据咨询内容及时将《登记表》(对来人咨询应陪同来人)移交一名相关专业人员承办,办理科内部签收,承办人负责该咨询的答复。对重复性咨询,原则上仍由原承办人办理。

  (二)承办人收到《登记表》后,对于咨询内容不明确的,可要求咨询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对于存在计价争议的,应告知咨询人按照计价争议调解程序办理。

  (三)对于常识性的计价问题,承办人应即时给予答复;对于较复杂的计价问题,承办人应告知答复时限,并在答复时限内给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承办人应报科室负责人,集体商议,并根据需要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必要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专家讨论,再给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四)对于口头答复后仍然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函和相关工程资料,承办人起草书面回复函,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正式行文,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对于本省计价表(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不予答复。

  (五)答复完成后,承办人应在《登记表》上详细填写答复情况,一式两份,一份交科室负责人,另一份交综合科存档。

  第九条 咨询的答复应该及时、准确、完整;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应统一答复内容,严禁前后不一;咨询的相关内部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我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存档手续。

  第十条 综合科应做好回访工作,每月对来电、来函、来人咨询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处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计价管理科应对咨询中出现较多的共性问题或典型问题及时整理、汇总,并按季度在《南京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和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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