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我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受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管委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在县(市)区组织的其他招标投标项目,要在确定中标人起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七条 市招监办应当建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资格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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