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下)
时间:2014-06-28 21:58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三章 合同备案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时限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备案管理权限,向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程序:
(一)承包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二)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并办理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一)合同备案表(信息系统打印带条型码)(一式三份);
(二)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境外、省外企业入川从事活动的承包人,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不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的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备案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提供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提供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合同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上述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程序:
(一)受理合同备案:接收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备案表及合同备案资料,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
1、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备案资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合同备案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合同当事人应补充提供的全部资料或应补正的内容。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核对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当将当事人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中的原件退还给合同当事人,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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