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上)

时间:2014-06-28 21:55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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