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造价协会先进会员单位评选试行办法

时间:2014-05-09 06:41来源: 作者: 点击: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促进全省行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决定开展先进会员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为规范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活动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由省造价协会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选专家产生。
      
       第四条  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评选。
 
二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省造价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入协会两年以上的会员)均可申请参加评选活动。

       第六条  先进会员单位评选条件:1、认真遵守和贯彻执行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规行约,无不良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2、在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中贡献突出,能够自觉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领导集体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与责任感,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4、职工队伍稳定,整体素质良好,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5、工作业绩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秀; 6、鼓励职工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掌握行业先进的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编写专业论著等; 7、认真遵守省造价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每年按时交纳协会会费; 8、积极参加和承办省造价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力支持协会工作。


三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省造价协会秘书处起草评选活动组织方案,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住建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  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住建厅同意开展评选活动后,省造价协会秘书处制订详细的评选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和评选量化指标,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评选活动通知。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会员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评选活动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时报送给省造价协会,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造价协会根据评选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和申报的单位数量,确定评选委员会的专家数量,评选专家原则上由7~9个奇数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评选专家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分别独立评分和推荐获奖单位。评选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分和推荐意见,综合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二条  在省造价协会网站上公示评选结果两周,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被评选出的先进会员单位由省造价协会授予“先进会员单位”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  附则
 
       第十四条  如发现申报材料失实,取消其评选资格,严重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省造价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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