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下)
时间:2014-04-18 12:1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五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五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五十八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
第六十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1、本办法;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六十四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
第六十五条 其他项目费计价规定: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其资料应包括: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2、编制说明;3、工程总造价;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5、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6、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7、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8、税金;9、综合单价的组成;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
第六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1、工程总造价;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4、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6、税金;7.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第七十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 投标价
第七十一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三条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1、本办法;2、企业定额;3、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六条 其他项目费报价规定: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七十七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八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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