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上)
时间:2014-04-18 12:1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术 语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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