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办法的贯彻实施问题
时间:2014-04-18 12:1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湖南省建设工程办法以及计价规范的贯彻实施相关问题详见下文:
一、《计价规范》中的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 3.2.6、 3.2.7、 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内容属于强制性条文,各相关部门企业在实施时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四、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计价办法》未列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施工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规定执行。
六、招标控制价为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应按规定编制、公布。
七、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八、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及《计价规范》规定执行。《合同示范文本》与《计价规范》相抵触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应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准。
九、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综合单价综合的费用内容、费率标准、计费程序、表格等,在《计价办法》未修订前仍按《计价办法》规定执行。
十、由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计价办法》规费发生变化,规费中除养老保险费费率保持不变外,其他规费费率由原3.14%、3.16%统一调整为3.04%。
十一、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规定,农民工应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费统一按照工程造价中人工工资总额的0.9%列于规费中单独计取。
十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通知》(湘价服[2007]19号)等规定,对《计价办法》中检验试验费(质量检测费)作出相应规定: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质量检测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发包造价价款不包括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委托单位支付。3、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除建筑幕墙工程、桩基工程两专项检测外的质量检测费计算,以建安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确定,其参考费率如下:建筑工程2.5‰,市政桥梁、隧道工程3‰,市政道路、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均为1.5‰。桩基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费应单独列项,每单位工程每单项可按5万元估算。
十三、过去若有与本文内容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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