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计价依据意见
时间:2014-04-18 12:1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造价信息:黑农江省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材料、人工等各方面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二、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5元/工日(装饰工程:85元/工日)进行调整。
三、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四、执行2007年《费用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工程排污费按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算,不再核定。规费按照核定的标准计取,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上未打印的施工项目,在工程结算时也不得计取规费。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缴纳的时间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八、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
九、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都可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相关工作人员会帮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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