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2013年上半年工程商品混凝土指导计价依据
时间:2014-04-18 12:1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根据建设部、交通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4〕341号)及河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豫商改〔2004〕1号规定,经过调查和测算,最终发布了对该市2013年上半年工程商品混凝土指导计价依据修改部分。
一、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应按发布指导价格调整混凝土材差,现场搅拌混凝土材差调整按原规定执行。
二、商品混凝土指导价为已含增值税的出厂价,不含运输费、泵送费。
运输费、泵送费可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关子目另行计算,也可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汽车泵送费30元/m3,拖泵费用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二)运输费:5公里以内(含5公里)20元/m3,超过5公里,每增加1公里,每立方米混凝土增加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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