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工程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各分站]
[文件号:南建管[2003]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以下统称城建重点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能力终期评估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制度
(一)建立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能力终期评估制度。城建重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制度。在城建重点工程施工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力量调配、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建议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实行资质、资格动态管理
(一)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遵守建筑法律法规情况、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文明施工达标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录入档案。信用档案将作为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升级、年检、复查和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并在网上公布。
(二)施工企业履约能力终期评估结果、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结果以及依据综合评估结果被终止合同的行为、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就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旁站式监理、未能及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现后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改正的行为、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等严重失职行为,录入单位信用档案。
(四)逐步推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分制度和企业信用分权参与商务标评分制度。
三、严格限制施工企业承接城建重点工程的项目数量
为确保施工企业以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对施工企业承接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数量作如下限制:
(一)以主营资质承接城建重点工程的,同一施工期间内单项合同价2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三个;
(二)以非主营资质承接城建重点工程的,同一施工期间内单项合同价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
(三)同一施工期间内承接各种城建重点工程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五个;
(四)在项目履约能力终期评估中获得优良等级的,经批准在一年内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获得不合格等级的,在一年内减少项目个数;
(五)依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结果被终止履行合同的,在一年内减少项目个数。
四、实行城建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准入及清出制度
(一)
严肃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1、施工企业发生一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发生一起三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1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施工企业发生一起重伤两人以下安全事故的,一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连续发生二起类似事故的,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类似事故的,4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1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2、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6个月内不得承接新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监理业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12个月内不得承接本市新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
(二)加强施工阶段管理
1、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不得擅自更换。如需变更,须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一律视为违约。擅自被更换的项目经理6个月内不得参加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2、监理单位应经常性地对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在位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不到位、随意变更,或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3、市建设、监察、重点办等部门将定时,不定时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施工力量不足、设备不到位、项目经理不在岗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予以告诫。经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企业撤换,被撤换的项目经理6个月内不得参加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该施工企业3~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4、根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结果终止履行合同的,其项目经理12个月内不得参加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该施工企业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一年内发生两起类似事件的,施工企业1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终止合同后施工企业拒不退出项目施工现场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5、根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结果终止合同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市重点办及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接建设,承建单位应执行工程的原中标价格。无施工企业同意按工程原中标价格承建时,应重新招标确定承接单位。
(三)强化工程劳务分包管理
1、禁止施工企业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和包工头承接分包工程,违反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接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降低或取消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该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工程建设;
劳务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在本市提供劳务的资格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建筑业企业资质。
南宁市建设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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