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各分站]
[文件号:市建规[2003]10号]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企业: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春节及区、市两会期间的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2]4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查、摸底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清查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基本情况,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不留死角,各业主单位,尤其是房产开发公司,必须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进度款。
二、严格执行分阶段工程款结算制度。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与分阶段结算相结合的工程
款结算方式。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结构阶段和竣工阶段。因工程需要,中途发生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几方确认,并同时鉴证、签订技术变更、造价变更等有关补充文件,但不得影响工程款各阶段的结算。
三、因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进度款而造成劳动者工资被拖欠的,本着维护劳动者权益
的原则,近期内先由业主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各按50%的比例垫付劳动者工资。业主单位属房产开发企业的,应由房产开发企业全额垫付劳动者工资;属拆迁工程的,由拆迁业主单位全额垫付劳动者工资,必须确保劳动者工资足额发放。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工资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四、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未能积极妥善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属业主单位拖
欠工程款、进度款等行为造成的,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部门不发放质量监督报告,规划验收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发放产权证书,新建项目不再办理开工手续。如业主单位为房产开发企业,将向建设厅申报予以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属施工单位恶意拖欠的,停止其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成限期解决,同时,将向建设厅申报予以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
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包含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六、建立拖欠工程款业主单位、房产开发公司“不良名单”,尤其是对恶意拖欠、法院
已有判决但仍不执行还款的业主单位、房产开发公司,将公开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并停止其在建工程施工,在其完成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工资垫付义务后,经批准方允许其继续施工。同时,在“不良名单”未撤名前,不予发放新建项目“两证一书”及施工许可证。
七、充分发挥桂林市建筑业联合会的作用。桂林市建筑业联合会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指导企业制定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受理施工企业的举报,联系电话:3858040。
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