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门窗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

[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各分站]
[文件号:贵建通[2003]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门窗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桂建质字[2002]第5号)和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门窗抽样检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质监字[2002]第16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建筑门窗使用安全,决定从2003年3月4日开始在我市开展建筑工程门窗抽样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凡使用铝合金门窗、塑料(塑钢)及彩板门窗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均属抽样送检的范围。
二、检测项目:铝合金门窗、塑料(塑钢)及彩板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以及外观质量、尺寸规格、力学性能等安全和功能性项目。样品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检测费用,不合格由门窗生产厂家承担检测费用。
三、检测地点:根据建设厅文件,我市门窗抽样检测点设在贵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四、抽样数量:按国家门窗验收规范执行(GB50210-2001第5.1.5及5.1.6条),具体抽样数量必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四方协商。
五、抽样方法:工程门窗必须是具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格工业产品,实行先检验后安装双控质量保证制度。门窗产品运抵施工现场后,按见证取样送检规定,随机抽取并加做检验用外框,送市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六、型材配件:工程门窗每检验批使用的型材及配件,由门窗生产厂家取样送检。
七、安装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图集施工,监理人员应重点检查空隙填料、外框固定、拼樘入墙等关键工序。
八、质量监督:未按规定对门窗进行抽样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方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补做检测。严禁不合格的建筑门窗产品在工程上使用。

    特此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建设局
                                                      二○○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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