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0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配套
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的通知
成建价[2010]04号
各区(市)、县招标(造价)办、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办证工作的通知》(川建价发[2010]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成都市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办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定对象
凡在成都市及区(市)、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 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 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在成都建信网(网址:www.cdcin.com/app,进入首页右边中部信用系统“含规费、取费申报”)上填写、申报并下载《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企业名称处盖单位公章。
2、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施工产值(以报市建委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市建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 核定办法及标准
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仍未改制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
规费费率=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x100%
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 、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
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五、《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集中办理时间:2010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受理市属企业费率核定);每周四集中受理区、县建设局报送的资料。
办理地点:成都市属企业在八宝街111号(三楼324室);各区(市)县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当地建设局办理。
六、《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收费标准:50元/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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