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印发《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办法》等文
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聊建价字〔2003〕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和《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管理办法
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和暂定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三条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的主管部门,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信用考评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两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咨询单位评优、资质升降级、承揽项目规模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和证件: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建立的咨询单位良好行为和不 良行为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七)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注册造价师证、山东省造价员证;
(八)社会调查结果。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度咨询营业收入高于200万元的加10分,年度咨询营业收入高于150万元的加5分;乙级或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度咨询营业收入高于100万元的加10分,年度咨询营业收入高于50万元的加5分;
(四)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分;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阜外营业收入达20万元,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加5分;
(六)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按10分制计入总分。
第八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年度内无咨询业务的减35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咨询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减10分;乙级、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度咨询营业收入低于30万元的减10分;
(二)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减分:
1、超越资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咨询业务的每项次减20分;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随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减20分;
3、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咨询业务的,每项次减10分;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每项次减10分;
4、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每人次减5分;
5、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每项次减20分;
6、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合同内容表达不清楚,有欺诈现象的每项次减10分;
7、压低咨询业务收费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私下协议的每项次减2分;
8、未按规定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备案的,每项次减5分;
9、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执业不规范、业绩资料不齐全的每项次减10分;
10、未按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进行定期继续教育培训的,每人次减5分;
11、凡引起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减20分;
12、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考评活动不积极配合的减10分。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按以下规定给予减分:
1、办公场所低于100平方米的,或办公场所不整洁,各项制度没上墙的,减5分;
2、内部制度不健全(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职责不清的减5分;
3、未按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档案,或档案建立不规范的,减10分;
4、咨询单位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资质、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的,减5分;执业人员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每人次减5分;
5、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的,减10分;
6、咨询单位因不良行为被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减5分;
7、咨询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规范的,每人次减5分;
8、咨询单位未给员工交纳养老、医疗保险金或交纳不齐全的,每人次减5分;
9、由于咨询单位原因与员工发生纠纷造成上访的,每次减10分;
10、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未取得《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即上岗的,每人次减2分;
11、其他未按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减1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是指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执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已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和山东省造价员。
第三条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的主管部门,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信用考评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资格年检、升降级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和证件: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建立的执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本人职称证、注册造价师证、山东省造价员证、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继续教育证;
(七)本人的业绩证明;
(八)其他与考评内容相关的证明。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加30、20、15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次分别加20、15、10分;
(二)年度完成咨询项目20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10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5000万元的,加30分;年度完成咨询项目15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2000万元的,加20分;年度完成咨询项目10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2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1000万元的,加10分;
第八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年度内无咨询业绩的,减30分;年度内完成咨询项目少于8个,或咨询项目总造价低于500万元,或规模低于5000平方米的,减10分;
(二)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减分
1、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印章或职称证书的,每项次减20分;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减20分;
3、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任意压低、抬高价格的,每发现一次减10分;不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或擅自修改计价程序,或擅自确定计价补充内容的,每项次减10分;
4、工程造价成果报告中,没有本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的,每项次减5分;
5、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未使用计算机操作,或未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价软件的,每项次减5分;
6、未按规定进行咨询合同和业绩备案的,每项次减5分;执业不规范,业绩存档资料不齐全的,每项次减5分;
7、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每项次减5分;
8、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礼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权益的,每次减10分;
9、凡引起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减20分;
10、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考评活动不积极配合的减10分。
三、其他事项,按以下规定减分:
1、本人基本情况变更后(包括注册单位、资格证书、职称、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每项次减5分;
2、未按规定参加资格证书年检的,减5分;
3、因不良行为被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4、其他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减1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建设部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山东省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山东省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是指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执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已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员。
第四条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造价办)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注册管理
第五条 凡在聊城市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执业人员,须取得《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否则不得执业。
第六条 对外市地进聊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执业人员,实行一工程一注册制度。承揽业务前,必须持其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执业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本人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拟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情况,到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否则,将予以清出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并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市造价办统一组织实施注册证的申请、审核、培训、考试、发证、验证、变更和注销等。申请办理注册证,需报送以下材料的原件: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山东省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执业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人人事存档证明;
(四)单位的聘任合同、本人身份证;
(五)其它有关材料。
经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书》。
执业管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应在市造价办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签定,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一年后,持人事代理合同及"两金"交纳凭证在一个月内到市造价办续约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在承接或开展咨询业务时,应向甲乙双方出示岗位注册证书。对不具有岗位注册证的执业人员,甲乙双方有权予以拒绝;对行为恶劣的人员,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或投诉。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在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的资格,收回执业岗位注册证书:
(一)未通过上年度信用考评且未通过整改的;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或合同期满未续约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有关执业证、章的;
(五)不严格执行工程造价有关政策法规,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
业绩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实行咨询合同备案和业绩备案制。
(一)咨询合同签定后十日内,由负责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到市造价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后于以下时间内: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投标报价在开标后十天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核预(结)算在完成后十天内,将业绩报告表报市造价办登记备案,作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考评的依据,逾期未登记备案的不予以认可当年业绩。
(三)每月5、15、25三天为报送咨询合同和咨询业绩的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四)对业绩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在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中,并予以公布。
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理论和执业水平。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学时。
信用考评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考评。
(一) 参加信用考评应报送下列材料:
1、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山东省造价员证书、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单位的聘用合同。
2、 上年度已经备案的工程造价业绩情况汇总表,未经备案的不予认可为有效业绩。
3、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4、本人获得的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获奖证书;
5、按《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用考评。
1、 无业绩证明的;
2、 业绩资料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
3、 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4、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 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信用考评合格的,记录在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中;
(四)信用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参加40小时的培训,同时停止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活动。
附则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工程造价有关政策、标准,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根据建设部75号令和107号令,由资质管理部门或注册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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