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建筑渣土种类 |
建筑余土 |
建筑泥浆 |
体积(m3) |
1.00 |
1.00 |
重量(t) |
1.60 |
1.30 |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