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材〔2010〕144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9﹞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防止建筑工地现场砂石料堆放及砂浆搅拌所产生的粉尘污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散装水泥率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绿色文明施工水平,促进节约型城乡建设,现就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拌砂浆的生产与销售
(一)预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拌砂浆是由专业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湿拌砂浆是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拌制后,用特种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妥善存储,并在规定时间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市外生产企业,均应按《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经贸环资﹝2008﹞488号)规定取得省有关部门的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销售预拌砂浆产品。已完成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能部门可提请省有关部门撤销备案:
1、因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4、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5、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砂浆产品,因产品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预拌砂浆的使用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市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当全部
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责任主体应按《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和使用预拌砂浆。
1、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和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
2、设计单位对所有新设计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之中。
3、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报价;在施工时严格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编制预拌砂浆施工工法。
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对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绝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三)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预拌砂浆储存要求的容器(也可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必须经重新检测后方可使用。
(四)为保证预拌砂浆施工质量,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预拌砂浆施工机具,并将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三、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
(一)本市或外省市进入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信用管理登记手续。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新建工程设计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三)招投标管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使用预拌砂浆,要求编制标底时,将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标底总价中。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检测、现场质量的监督。在接受建设单位的质量报监手续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使用预拌砂浆,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提出整改建议。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砂浆计价依据,定期公布预拌砂浆指导价。
(六)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有现场搅拌砂浆的,应核查其是否符合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查处。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检查中,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的考核,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予以通报。被通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等评先活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将不予退还。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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