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条文】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
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条文】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本条升格为强制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条文】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本条为新增条款。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条文】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
【条文】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条文】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
【条文】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条文】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
【条文】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的确定原则。
【条文】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确定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确定项目的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条文】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确定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
【条文】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了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
本条位新增的强制性条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确定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条文】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应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中没有的项目的补充要求。
3.3 措施项目清单
【条文】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
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2 |
夜间施工 |
3 |
二次搬运 |
4 |
冬雨季施工 |
5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
及按拆 |
6 |
施工排水 |
7 |
施工降水 |
8 |
地上、地下设施,建
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9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
【条文】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 位计量单位。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3.4 其他项目清单
【条文】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单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条仅提供4项内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编制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条文】 3.4.2 出现本规范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事项。
3.5 规费项目清单
【条文】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条文】 3.5.2 出现版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要点说明】 本节为新增设,共2条。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完整性,也是中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上的真实反映。
3.6 税金项目清单
【条文】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条文】 3.6.2 出现本规范3.6.1条位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要点说明】 本节为新增设,共2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目前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对税种进行了调整,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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