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8竣工结算

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



【条文】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

【条文】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条文】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条文】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 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 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如发生了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条文】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 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 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3.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条文】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位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

1. 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 若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位中调整。若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专业工程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专业工程分包费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 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 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条文】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

竣工结算中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条文】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条款】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要点说明】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条文】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发包人按核对意见中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条文】4.8.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时,承包人的权利:即可以不交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书时,发包人的权利:即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条文】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要点说明】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条文】4.8.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条文】4.8.1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 预留g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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