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 工程合同
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条文】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第十一条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二款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也由设计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在于施工图预算由谁编制,当然,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形式可以通过施工图预算。
【条文】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有的时候,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会不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还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条文】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本条规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4.4.4 发、承包双发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经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对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条文】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原则。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条文】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条文】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正确计量。
【条文】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要求。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
3.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
(4)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条文】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原则。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本规定要求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条文】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批准;
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条文】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1.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3.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条文】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有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责任。
本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即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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