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市〔2009〕69 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地基处理施工招标的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地基处理施工招标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地基处理施工招标的暂行规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地基处理 施工招标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招标办。
保定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印
(共印100份)
保 定 市 建 设 局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地基处理施工招标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加强对依法应招标建设工程地基处理环节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范违法违规擅自施工行为,依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和深化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市[2009] 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应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地基处理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招标,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地基处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地基处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依法应招标建设工程的地基处理一般应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招标。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先行招标:
(一)已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二)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三)具备地基处理招标所需已审核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用于地基处理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地基处理招标程序可适当简化。针对工程实际,可遵循保障招标质量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所有投标人签字同意,合理缩短招标时限;资格审查一般可采用后审方式进行。
四、地基处理招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地基处理投标报价可采用施工图预算总价方式。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编制报价。地基处理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内容应在招标文件里明确。
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定市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八、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由保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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