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为做好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行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11〕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外省(区、市)施工企业、中直施工企业以及企业名称以“黑龙江”冠名的在哈尔滨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其规费由黑龙江省建设管理总站进行核定。其余在哈施工企业的规费,由我委进行核定。
二、核定时间及要求
本次核定工作时间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换证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建人〔2011〕29号)要求,先行办理本企业造价员换证申报手续,再申请规费核定。
三、申报程序
施工企业使用工程造价管理锁(用于办理规费申报、安全文明施工费申报、造价员注册管理、合同备案管理)登录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hljgczj.cn/)“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证;
4.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2010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2010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2010年度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201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各项费用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工程排污费包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超标排污,不含工程实体污水排污;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0〕6号)中“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材料范本”要求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携带2010年度《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一并报送核定部门。
上述第1、2、3、4、5、8、9项材料需核查原件。
四、工程造价管理锁的申办程序
未领取工程造价管理锁的施工企业,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办。
五、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规费核定工作的连续性,保证申报工作质量,各申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并将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中。
(二)施工企业应将上报的有关规费票据一次性准备齐全,自行确定无误后方可上报。经核定后的数据不予修改。
(三)施工企业应对出示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伪造票据的行为,将取消该企业规费核定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纪录。
(四)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五)为提高现场核对原始票据的效率,申报企业应将报送的规费票据原件作好标记,以便快速查找。
(六)申报表中的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等各项数据应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一致。
六、核定部门
本次核定工作由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副8号
联系电话:0451—8453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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