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绵建局函〔2011〕103号
各县市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温家宝总理针对国内接连发生几起重特大安全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随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省、市安委会迅速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通知。为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抓好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安全检查
从即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建筑安全施工拉网式大检查。
(一)全面开展自查
1、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全面开展一次自查,并写出书面检查情况报告,于8月30日前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2、由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组织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全面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写出书面检查情况报告,于8月30日前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二)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1、尚未组织开展上半年集中检查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监督机构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拉网式集中大检查,并督促检查责任主体开展自查。
2、刚结束上半年集中大检查的地区,要采取加大巡查频率的方式,督促事故隐患的消除和危险源的治理,督促检查责任主体全面开展安全自查情况。
3、各地安全监督机构要将责任主体开展自查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认真开展自查的,责令责任主体单位停工开展自查。
二、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各施工企业对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人员责任落实”、 “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经费落实”三落实,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各监理机构要加大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现的安全隐患排除监督工作;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危险源治理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实施安全三级教育制度,在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为中,重点开展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各监理机构要把安全三级教育作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没有接受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二)各施工企业要重点加强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坍塌等“五大伤害”的防范。加强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建筑生产安全。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定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各监理机构要认真督促施工企业对危险源的治理,危险源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不得准予施工。
四、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监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各自在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要确保工程合理工期,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措施费用,并加强对工程安全状况的跟踪检查;施工单位要对事故隐患排查负直接责任,主要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到岗履责;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负监督责任,对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各县市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地要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以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行职责,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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