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

 

  巴住建发〔2011〕100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级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发〔2007〕36号)等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我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市场管理,严格检测市场准入和合同备案制度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检测合同统一使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的示范文本。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市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巴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进入巴中市承接业务备案手续(仅限便携式设备检测项目)。

    2、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超出所委托检测机构资质范围部分,建设单位应再行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3、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检测合同未经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二、规范现场取样和现场检测工作,落实现场取样和现场检测见证责任

    1、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或者进行现场检测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检测人员。

    2、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或者在现场进行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取样或者现场检测的规范性负法定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指派见证人员负责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或者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在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单或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见证人员对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或者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负法定责任。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或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应做好记录。

    4、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的现场取样检测或者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现场见证”标识。现场取样检测以及现场检测未经有效见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有现场见证检测报告,无现场见证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三、严格不合格报告上报和处理制度

    1、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同时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2、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并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

    3、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结果直接告知该工程施工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更换样品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严肃查处。

   四、严格检测报告确认制度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检测结果确认证明(见附表)。

    2、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列入工程质量验收必备资料之一。

    3、检测机构对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合格报告应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藏匿和隐瞒。

    4、检测报告及确认证明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和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严格检测试样留置制度

    1、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省住建厅规定的重要管理制度,各检测机构要设立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2、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明确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或不可重复检测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3、对未按照规定留置试样的检测机构,一经发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弄虚作假进行严肃查处。

    以上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二Ο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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