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基本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程序是:
(一)建设(开发)单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并提供1:500或1:1000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相互关系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二)市规划局审查选址申请,合格后予以受理。
(三)经审查后,符合城乡规划的,在法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予以书面答复。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1、建设(开发)单位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2、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对符合市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建设用地项目,予以书面答复。
3、市规划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法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1、建设(开发)单位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2、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法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开发)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开发)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市规划局组织规划论证委员会成员对建设(开发)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有消防、人防、环保、环卫、绿化、地震、电业、煤气、卫生、电信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论证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
(三)经论证、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涉及到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前置手续返回后,在法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在法定工作日内,市规划局将需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开发)单位。建设(开发)单位依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依法定程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做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依据。
四、缴纳“一票制”费用
依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一票制征缴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双政办发[2004]46号)文件的规定,建设(开发)单位持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指定银行缴纳“一票制”费用。
城市建设项目收取的费用实行“一票制”,执行统一标准收费制度。商品房开发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公企事业的办公用房建设收费标准为5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五、缴纳建设工程项目开发资本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单位持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到建设工程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投资总额35%(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项目开发资本金,建设工程开发管理办公室予以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储证明。
六、办理项目开发许可证
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30日内,依据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缴纳开发项目综合价款底价,领取开发项目许可证。
七、项目报建
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30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八、勘察、设计、监理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程序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进行。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项目报建时,依法确定是否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
九、图纸审查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开发)单位持计划、建筑工程许可证、建筑用地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消防审核意见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已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和施工图设计合同文本;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或已审查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结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全套施工图(包括室外给水、排水、煤气、小区道路、绿化等配套图纸),到图纸审查事务所进行施工图纸审查。
一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十、施工图纸审查备案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开发)单位持项目报建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图纸审查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手续。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监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的投资性质,依法确定其招标方式。
(二)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招标。建设单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公司为其代理招标。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双鸭山市日报、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天,投标企业报名时间不少于5天。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五)投标人资格备案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资格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七)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用书面的方式要求招标人给予答复。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应该进行认真解答,并形成答疑记要做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编制标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标底编制人员编制标底。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对标底编制进行全过程监督。
(九)评标专家抽取。建设工程开标前1小时,在监察部门和招标办的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十)开标、评标、定标。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依法组织开标会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备评标专家的法定条件。定标,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产生后,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投标的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不招标的工程的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三)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十三、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
(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
十四、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
(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
(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
(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十五、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四)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各有关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方便投资者。建设(开发)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上一个工作环节不完成,不能转入下一个工作环节,所有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所有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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