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甘建发〔2011〕79号
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开展建筑节能检测工作是推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为切实推进我州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四川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和《四川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4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州统一开展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原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均应提供建筑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节能保温工程材料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材管件、开关插座、电线电缆、安全设施等材料进行复检,要按照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在安装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前,监督人员要认真审查建材产品复检报告,未经复检或经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建筑节能进场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的验证和施工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检测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具与工程建设项目不相符的建筑节能检测报告或虚假报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检测业务委托合同监督管理。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备案时,应要求提供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订的统一格式的《四川建筑节能工程委托检测合同书》。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由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授权。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给一家检测机构。
二是加强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监管,保证检测数据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
三是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特此通知。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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