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凉山州彝族自治州建设局文件
凉建发[2004]118号
各县、市建设局:
现将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认真搞好“两个备案工作”,有效杜绝“黑白合同”,防止工程 款的“前清后欠”,结合我州实际作如下安排,请各县市一并贯彻执行。
一、州建设局负责全州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州属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由州造价站具体办理;各县、市辖区 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由县建设局确定相应机构具体办理,并于2005年元月5日前将办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报州造价管理站(传 真:3237569),以便上报省造价总站及向社会公告。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二、再次重申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川建厅[2001]979号的要 求,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中查看“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对没有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没有“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有效地防止工程 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和“前清后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建设工程,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而形成新的工程款拖欠,要在全州通报批评,并 追究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上述“两个备案”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的通知》
凉山彝族自治州建设局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当前,我省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工程量清单计价正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为有效杜绝“黑白”合同,减少合同纠 纷,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的“前清后欠”,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第8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
(一)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相应机 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便向社会 公告。
(二)发承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省管工程由承包人直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对未办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对承包人予以通报,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对施工合 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的,承包人应在补充合同订立后7天内,按上述规定备案。
(三)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指派专人,认真负责做好此项工作。招标工程办理合同备案时,所签合同不得在中标价、工期、质量要求、工程价款结 算与支付等实质内容方面与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违背。无正当理由拒绝备案的,追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的责任。
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办理完毕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后,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有效防止“前清 后欠”。
(二)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1]979号)的规 定,在竣工验收备案中查看竣工结算,对没有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建设工程,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而形成的新的工程款拖欠,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追究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通知下发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实施。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安排布置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查看竣工结算工 作,形成“黑白合同”纠纷或竣工结算久拖不结、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提请当地政府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二: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厅价发[2001]979号
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75号令)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工程竣工管理,各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增报竣工结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中增加“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内容为:
1、承发包双方自行办理竣工结算者,对承发包双方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和结算书内容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2、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或审查结算者,对咨询单位是否持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经办人员是否持有 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竣工结算是否由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3、对是否依据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计价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办理竣工结算进行确认。办理工程结算的各方应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负责。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管理工作。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工程的竣工结算确认。
三、工程竣工结算确认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结算书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发出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决定。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 件。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一式五份,一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承包单位保存,一份由承包单位保存,一份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保存, 一份由确认单位保存。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能签发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必须写明理由,通知建设单位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发出确认书。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在竣工结算确认中发现的问题,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责令改正,可以 处中标项目金额0.5%~1%以下的罚款。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八条,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5、执业人员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十七条,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7、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5条第二十八条,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七、“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由四川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八、本通知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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