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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建发〔2006〕10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加强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现将《大庆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庆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庆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
执业行为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行为,包括以下咨询服务:
(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三)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
(四)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五)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诚信管理
第四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咨询业绩、执业行为、服务质量等。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诚信等级根据分数设定A、B、C三级;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定为A+级。
A+级为诚信特别优秀单位,分数在95分以上(含95分);
A级为诚信优秀单位,分数在80~95分(含80分);
B级为诚信良好单位,分数在60~80分(含60分);
C级为诚信较差单位,分数在60分以下。
第五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将如实记录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诚信特别优秀单位(A+级)将给予表彰,对于诚信较差单位(C级)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恶意竞争行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七)资质备案、注销、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综合评价办法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本情况。(30分)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30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人事档案由县以上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10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每人每项扣1分,扣分超过10分的,由总分中扣除。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10分)
1.年人均营业收入8万元以上(含8万元),分值10分;
2.年人均营业收入8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分值8分;
3.年人均营业收入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含3万元),分值5分;
4.年人均营业收入3万元以下,不得分。
(四)执业行为、服务质量 。(50分)
1.发生客户投诉经核实属实,每次扣5分;
2.客户投诉在新闻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属实的,每次扣10分;
3.咨询活动中恶意降低咨询费、有意抬高或压低造价,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每次扣10分;
4.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或其他工程建设规范的,每次扣10分;
5.工程概、预(结)算编制或审核结果偏差较大的,每次扣5分;
6.经竞标承揽业务时,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每次扣5分;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每次扣5分;
8.将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肢解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每次扣5分;
9.未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咨询合同的,每次扣5分;
10.项目咨询专业人员配备不合理,未实行三级复核制的,每次扣5分;
11.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委托方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的,每次扣10分;
12.盲目压缩合理的编制、审查时间的,每次扣5分;
13.咨询成果文件上没有加盖公章、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执业专用章的,每次扣5分;
14.咨询成果文件中非本单位执业人员盖章或临时聘用人员盖章未征得其原注册单位同意的,每次扣5分;
1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分离、分立、合并、停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等情况,30日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扣5分;
16.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注册单位发生变更,30日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扣5分;
17.没有存档资料的,每次扣10分;应存档资料不全的,每次扣5分;
18.举报投诉警示牌没有公示的,每次扣5分;
19.企业不接受检查,或不提供备查资料的,每次扣分10。
20.无故缺报统计报表和信用体系评价材料,每次扣10分;报送内容不准确,每次扣5分;
以上各项扣分累计最高为50分。
第三章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管理
第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大庆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等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等项工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条 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综合评价周期为两年,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分数设定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业绩特别优秀的,可定为A+级。
A+级为诚信特别优秀从业人员,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
A级为诚信优秀从业人员,分数在80分~90分(含80分);
B级为诚信良好从业人员,分数在70~80分(含70分);
C级为诚信较差从业人员,分数在7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将如实记录造价从业人员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诚信特别优秀人员(A+级)予以表彰;对诚信较差的造价员(C级),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下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二)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未注册以个人名义执业的。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人员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如下:
(一)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基本情况。(20分)
1.取得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员证书》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5分)
2.从业人员按规定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的。(5分)
3.造价员、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符合有关学时要求。(5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分数。
(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工作业绩。(30分)
两年内完成编制或审核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不少于3项,总造价不少于500万元。评定分值按如下方法确定:
1.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分值30分;
2.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分值20分;
3.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分值10分;
4.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分值5分;
5.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得分。
(三)诚信行为、服务质量。(50分)
1.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2.在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清单编制或审核等咨询活动中,因非故意原因造成咨询结果与实际偏差较大,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咨询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意抬高、恶意压低造价,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咨询活动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诚信缺失行为,经查实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最高扣分为50分。
第四章 计分方法
第十五条 咨询单位或从业人员被发现有违规行为时扣分,一个评价周期后清除。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扣分的,其职业单位同时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七条 对于扣分项目已改正的,自改正时扣分减半并计入当期信用档案,改正时起一个评价周期后清除。
第十八条 对于不可改正的及由其他部门帮助改正的扣分项目,扣分计入当期信用档案,从发现时起一个评价周期后清除。
第十九条 对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出现相同或类似违规行为时,以评分标准以50%递增扣分。
第二十条 对于可更正的违规行为拒不更正的,扣分不清除,并以评分标准以50%递增(每半个评价周期)连续扣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更正的违规行为逾期更正的,从发现时起两个评价周期后清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生本办法未包括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扣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开发等企业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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