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准确反映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下列市属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1.市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市属国有融资五十万元以上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市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工程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公用事业工程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4.市属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做好全市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行工作及造价指标、指数的测算。
(三)负责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
(四)负责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备案。
(五)负责对在行政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资质、造价执(从)业人员资格及其造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省外建设工程造价乙级中介机构进入本市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资质及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入市告知备案手续。
第六条 市属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市属国有融资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拦标价。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招标拦标价,并负责组织招标拦标价审核、备案工作。
未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建设工程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招标拦标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昆明市《价格指导》,《价格指导》没有发布的或项目建设单位采集调查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参照市场价格。
招标拦标价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之和)时,按相关规定重新上报审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拦标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有偏差,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正拦标总价。
(一)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合理范围),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正拦标总价。
1.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偏差小于3%(含3%);
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偏差小于2.5%(含2.5%);
3.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偏差小于2%(含2%);
4.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偏差小于1.5%(含1.5%);
5.5000万元以上,偏差小1%以内(含1%)。
(二)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轻度偏差),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正拦标总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编制责任单位、个人书面警告一次,记入造价咨询信用档案。
1.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偏差大于3%,小于6%以内(含6%);
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偏差大于2.5%,小于5%以内(含5%);
3.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偏差大于2%,小于4%以内(含4%);
4.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偏差大于1.5%,小于3%以内(含3%);
5.5000万元以上,偏差大于1%,小于2%以内(含2%)。
(三)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严重偏差),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正拦标总价。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请资质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责任人执业、从业资格,降低或者注锁责任单位的咨询资质。
1. 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偏差大于6%;
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偏差大于5%;
3.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偏差大于4%;
4.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偏差大于3%;
5. 5000万元以上,偏差大于2%;
第八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2500万元以上或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规定计算咨询费在用在3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招标确定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按规定报本级或上一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按行业分别报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合同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按照以下规定期限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20个日历天;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30个日历天;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45个日历天;
(四)5000万元以上,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60个日历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竣工结算审核确认1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成。合同约定或以上的结算审核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时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超过投资估算10%需报市发改委申请调整。在建项目,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和市发改委共同审查,完工项目由审计或财政部门出具体审计意见后报市发改委作为调整依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作造价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行资格证书,以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标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