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江建[2009]254号

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便对计价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工程计价过程中的问题,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8.12条的规定,决定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由发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二)竣工结算书书面资料及电子文档。

    三、备案程序
    (一)在江门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填写《江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打印两份后,在网上上传。
    (二)将江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和竣工结算书面资料连同电子文档送当地建设工程造管理站备案。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即时核对备案资料是否完整。资料完整的,在江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一份由建设单位交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另一份由造价站存档备查。如果资料不完整,造价管理部门应书面(格式见附2)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备案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款)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不良记录档案。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备案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整理,逐步纳入造价信息的发布内容。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针对备案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和总结,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没有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附件:1、

         2、关于补充竣工结算备案资料的通知


江门市建设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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