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粤财综[2008]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财综〔 2008 〕 78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布收费项目已取消和停征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注销手续。同时,对购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和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二、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方,对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收缴的取消和停征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中办理取消和停征手续,并及时通知各代收银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收费单位更换《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和收费公示牌(栏)。
    四、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和停止征收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预留gg3
    打印 分享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