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建招〔2007〕7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有形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担保必须来源于投标人账户,投标担保必须退回投标人账户。
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二、采用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有效投标报价为十个(含十个)以上的,应当去掉最高、最低各百分之二十(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再计算平均值。
三、下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是本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投标人是市外企业已经向珠海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外来企业年度登记备案的,驻珠海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投标人是市外企业尚未向珠海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外来企业年度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须持有经过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参加开标,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一)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五千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
(三)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
以上规定涉及的市外企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尚未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待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之后开始执行。
四、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完成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如需按照上述规定修改招标文件的,可以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建设局
珠海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