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为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市政府拟制定《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我局现已拟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

一、规章起草的背景材料

(一)规章起草的背景。制定土地储备办法,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据了解,1999年起,杭州市、苏州市、宁波市、南京市、山东省等经济发达地区先后制定出台了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这对上述地区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市的土地储备工作,从市土地开发中心1992年成立起算,已历15年,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市逐步形成了多项相关的工作程序、规定、规划和计划,上述有关工作亟待有一部专项规章进行整合。

(二)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三)立法参考。《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分别从总则、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储备土地开发利用、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附则等七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土地储备定义、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土地储备范围和日常管理等,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就土地储备资金来源、运用、核算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规章制定的目的

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规章制定的必要性

土地储备是土地一级市场供应的源头,在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总体形势下,居住、商业、工业等各类别用地需求快速增加,土地储备、供应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客观上要求尽快从立法上确立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定位和作用,进而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规章制定的可行性

2004年初完成了规章送审稿初稿,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国土房管系统单位意见90多条,考察、借鉴了外地成功经验,经过多次修改,内容较为完善;规章条款以上位法为依据,或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符合法理精神;规章针对当前土地储备的工作定位、工作程序和资金运作等问题,提出了较多的解决方案,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五、规章制定对相关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旧城国有建设用地业主:规章规定了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的有关程序,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章对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流程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掌握土地供应的相关信息。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途径、联系方式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07年7月24日-8月24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电话:83867428。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xtang@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市土地开发中心前期研发部。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863736)形式反馈我局。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收回、收购或优先购买土地,进行必要的基础性建设及存储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是我市土地储备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开展本市土地储备工作。

增城市、从化市可成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环保、金融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五条(管理程序)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计划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新增土地储备指标;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指标;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指标;

(四)年度土地储备收支预算。

第七条(储备量)

土地储备计划应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储备土地供应的总量。

第八条(计划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按项目实施。计划批准后可作为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

第九条(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储备程序)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应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有偿收回土地纳入储备程序)因公用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收购土地纳入储备程序)市土地开发中心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收购的土地,收购的价格由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完成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优先购买土地纳入储备程序)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应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纳入土地储备。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按转让双方申报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批次转用土地纳入储备程序)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管理)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向市土地开发中心下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市土地开发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融资等活动。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市土地开发中心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按规定办理必要的计划、规划、拆迁、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通过市场方式委托具有开发资质的单位或由项目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备案)前期开发整理完成后,市土地开发中心应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并提出储备土地供应建议。

第十八条(临时利用)市土地开发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供应主体)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指标应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交付)储备土地供应后,用地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土地交付通知单,与市土地开发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前期开发整理等所需要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二十三条(机构资金)市土地开发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分帐核算,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有资金)市土地开发中心应具备满足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贷款)市土地开发中心可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市土地开发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市土地开发中心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人民银行要求的足额自有资本金。

第二十六条(成本核算)土地储备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储备土地供应后,市土地开发中心报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向市财政局提交供应土地成本清算单,市财政局应在五个作日内向市土地开发中心核拨相关成本费用,市土地开发中心收到成本费用后,优先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第二十七条(财政预拨)为满足市土地开发中心开展储备业务及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的需要,市土地开发中心可根据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提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财政局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相关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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