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穗建技[2006]465号

各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1日前规划部门已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核实后,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我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进行清理,由市政府明确是否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市政府明确不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市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设计,报规划部门重新审查,取得新的审查意见后,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新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方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二、2006年6月1日后规划部门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要求修改套型结构比例的,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国家规定,规划部门要求自行修改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报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新的审查合格书后方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四、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审核书》、《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凡未核实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建设单位应申报住房套型面积,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核实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

  2、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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