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规范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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