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程建设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修改稿)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竣工结算久拖不结、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1]12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2012年1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竣工资料备案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村民自建房、城镇居民自建房除外)竣工结算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建筑、仿古园林、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五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由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由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各区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实施。各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除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外,还需经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的部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应有具备编审资格的编审人员签字和盖章,并加盖编、审单位印章。

  第七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参与项目建设各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加强人员配置,及时针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书面变更、签证手续。施工中凡设计变更或采用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报价,合同中没有明确结算方式的,参建各方应及时确定结算单价。需要报批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表的,应及时报造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尽快提交完整资料及报告,同时将书面通知、催促情况报造价管理部门,如经发包人催促后14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仍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九条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审结。政府投资项目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09]42号)的规定审结。

  第十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造价纳入总包管理范围,结算编制由分包人负责,结算资料整理归口总承包人负责。

  第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有异议或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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