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张建发〔2011〕12号
各区县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差别化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差别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凡是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列为差别化监督管理的对象,录入张家界市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督管理名录,定期予以公布。各区县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差别化管理企业和工地名单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督管理对象分为三个层级:
(一)差别化监督管理区(县);
(二)差别化监督管理施工企业;
(三)差别化监督管理项目。
第五条 差别化监督管理对象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差别化监督管理区(县):
1、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季度督查考核问题突出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差别化监督管理施工企业:
1、承建工地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本季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差别化管理施工企业;
4、同一周期内有两个及以上的项目被列入差别化管理名录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差别化监督管理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被记录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3、阶段性动态评价不合格的。
第六条 差别化监督管理对象的调整周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每季督查情况、阶段性动态评价和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对本地区差别化监督管理名录适时调整,调整周期为一个季度,并每个季度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差别化管理对象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对已列入全市差别化监督管理名录的区(县),我局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当地人民政府;
(二)对已列入全市差别化监督管理名录的施工企业,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制实施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对情节严重或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已列入全市差别化监督管理名录的在建工地,各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督规范化的工作要点,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相应责任主体单位及责任人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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