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常发改招[2006116

各区县()发改物价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招标评标活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常德市项目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标评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原则,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环境,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国有投资或公众投资占主导地位或涉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规避公开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评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评标

    第五条 招标评标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前,须向发改委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核准,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项目评标方法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积极推选“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需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要求取消设暗标底,实行最高限价。

     实行资格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方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公开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法评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过9个时应采用随机抽签方法选择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被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人,1000万元以下不少于7人。

     第八条 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方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合理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招标项目范围与合理价的组成内容及详细清单。规定工程量增减的计价原则。

     第九条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家《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且招标人应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最高限价。

     第十条 招标人对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作出调整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入围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评委由招标人在市政府或上级机关指定的评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对入围投标人进行评标加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担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预审入围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2)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对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随机抽取入围地点、方式、时间;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

    4)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单数组成,其中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低于总数60%,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数量应满足本章第七条规定,没超过规定数量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入围。超过规定数量的按以下二种方法进行:

    1)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2)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3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知其未入围原因。

第四章  评标行政监督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应进入常德市政府指定的场地进行,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中标侯选人公示必须在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九条 招标人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网络)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报名,并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在开始发售3个工作日之前,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审查备案,相关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予以纠正,审查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任何人不得以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影响评标专家抽取,应采用多种、不定形式的抽取方法。参与评定专家抽取的监管人员,招标人代表必须同时对抽取结果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评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凡因不作为、乱作为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应当送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相关人员不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拒绝监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并根据各自监管对象和权限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和按党风廉政建设要求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招标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相关操作规程、违法事宜、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0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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