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 192号令)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湘建价 [2005]261号)精神,为维护建设市场管理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否则,按照《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0日内办理。否则,给予工程承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三、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备案的,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四、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合同备案而未办理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审查。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受监手续前应核验并督促其按《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六、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应核验并督促其按《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七、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申请调解、仲裁等应以办理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八、广泛宣传,强化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共同把关,各发承包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好有关手续。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各方市场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各类纠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湘建价 [2005]26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和单位工程合同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本级负责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由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实施。市辖各县(区)负责施工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由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实施,并按季度将统计表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四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将合同文本送相应机构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办理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由备案机关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发承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
第六条 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履行施工合同能力和相应的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 一 )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
( 二 )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1)合同价 (即中标价 ),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保基金 )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监督服务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工程价款的拨付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与中标原则相符的工程结算办理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 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 )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 )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 )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十 )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基本养老保险 (劳保基金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监督服务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违反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政策性规定的条款。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发承包双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备案机关领取《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附表一);
(2)向相应的备案机关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3)相应的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4)按照备案机关提出的修改意见,发承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次申请备案;
(5)各县(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由当地县(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关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每季度末填报《永州市县(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统计表》(附表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文本(原件,其中副本 1份交备案机关存档,其余合同文本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后退还合同当事人);
(2)施工合同备案表 4份 (原件,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双方和备案机关各 1份备案存档 );
(3)依法必须招标发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其中 1份备案机关存档);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1份备案机关存档 );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原件, 1份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 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审查,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按规定应当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未办理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规划建设局授权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附表二: 永州市 _______县(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统计表 ( 年第 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