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遂府函〔2009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制度
  (一)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区(县)、园区必须执行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号公告(2000年),在指定的一报一网(《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按照《关于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网上招标的通知》(遂招监委〔20084号)的规定,要同步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http//www.snjsjy.com)发布有关招标资料。根据项目需要,招标人还可同步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介发布招标信息,扩大信息发布面。违反规定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二)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
  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要求,我市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区(县)、市直各部门、园区所有国家投资(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依法招投标项目一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三)严格执行标准文件制度
  我市所有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川发政策〔20091049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等规范文本进行,防止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凡不执行标准文件的,备案监督部门不得备案。
  (四)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制度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川府发〔200714号、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中的有关规定;公告、公示等的内容和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招标文件、方案是否存在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故意设置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有利等不合理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方案中载明,是否合理;实质性要求是否标明、是否前后一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依法合规;主要合同条款是否规范等。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所需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量清单、专用合同条款。因备案审查不严导致招标违纪违法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五)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制度
  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国家、省及市计价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一律不得上浮或下浮。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
  (六)严格防范任何以应急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投标行为
  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急建设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和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七)完善招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
  招投标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开评标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委员会不受干扰,独立评标。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或投诉,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川建发〔200631号)等规定,认真做好招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工作,完善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机制。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须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书面函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按要求组织专家在原地点复议,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八)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必须在签订后、实施前,由双方共同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投标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经备案的书面合同是相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进行质量监督、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有效凭据。
  (九)严格执行合同履约五项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对压证施工执行情况监督。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其记录不良行为,并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从严处理。
  3.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更改设计导致工程造价超过总造价10%以上的和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4.严格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中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确需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的,调整、变更权限和程序按《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083号)执行。
  5.加强审计监督。经招投标确定的项目工程综合单价,在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即为工程结算综合单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项目,凭批准变更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工程量,审计部门不得认可。对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和三园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严格执行《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遂府发〔20078号)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关于市级有关部门、三园区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遂府办函〔2007103号)、《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理顺园区管理体制的规定》(遂委〔200894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及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进一步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一)实行网上招标制度
  严格按照遂招监委〔2008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网上招标工作的补充通知》(遂招监委〔20092号)的要求,我市所有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含政府投资工程)凡实行公开招标的,全部实行网上招标,包括报名、发布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招标答疑、招标补遗书或招标补充通知等工作全部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实施网上操作。取消招标项目现场报名和纸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网上发布。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均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答疑、编制投标文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视为完成了投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前(开标当日除外)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登记;不得以组织集中踏勘、集中答疑、到省政务中心开标、资格预审等为由规避网上招标。严格执行《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数据库管理办法》(遂招监委〔20093号),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查询企业报名信息,必须书面请示市招监委同意并共同查询。
  (二)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在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的要求上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
  (三)实行资格后审
  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资格预审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四)取消集中踏勘,实行网上答疑
  招标人在制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对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难度较大、确需集中踏勘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在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后,邀请监管部门派员参加。投标人疑问的递交和招标答疑全部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上实施。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投标截止日前10日停止质疑,投标截止日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五)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是网上招标相配套的重要制度。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部分必须明确本次投标保证金**万元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六)推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
  具有通用性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价法,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审,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可行性评审,对商务标进行报价合理性判定。
  特殊项目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核准部门同意。综合评审法的投标报价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
  (七)严格执行无故放弃中标追究制
  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八)串标围标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或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视作串标或围标,依法做出处罚,记录不良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
  7.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8.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9.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1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1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进一步严防借资质挂靠行为
  (一)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严格执行《关于对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实施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49号)和《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遂政务发〔20091号)。对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的涉嫌违规或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要暂停办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退还保证金。投标人如有单位名称、基本账户变更等特殊情况,必须要求其出具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其他有效证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落实保证金递交情况保密措施。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要与保证金托管银行签订保密合同。实行投标保证金查询备案制度。投标保证金处于保密期限内,原则上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向有关部门查询,确实需要查询的,必须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书面同意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查询。同时,相关部门要对申请查询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凡违规查询,投标企业的本次中标无效,同时记录不良行为,其他人员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进行查处。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为不出借资质的承诺保证金,承诺保证金在工程进度完成三分之一后,经招标人核实进场人员后决定是否退还。招标人应建立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现场检查制度和常规考勤制度。如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分人员不符、有借资质挂靠嫌疑的,要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即取消中标资格,其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推行中标公示期招标人实地考察制度
  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项目班子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考察情况与投标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实施招投标失信惩戒
  各行政监管部门是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主体,要执行国家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遂宁市发改委《遂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五项制度的通知》(遂发改〔2007470号)规定,对有出借资质、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无故放弃中标,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记录不良行为,并按《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0711号)的规定,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投标监督网》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网》曝光,1-3年内全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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