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使用到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劳保费、临时设施费、脚手架、垂直运输费。
安全生产费包含在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之中,根据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工程中标价:五百万元以下按4%,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按3%,一千万元(一千万元)以上部分按2%提供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对安全生产费用压级压价。
第四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标准到指定银行为施工企业存入足额的安全生产费用,并将进帐单送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施工企业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结合施工环境及工程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及其使用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守JGJ59-99标准及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压减费用。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组织施工与设防,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有效使用。
第九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应将安全管理资料连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督促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面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申报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
2、 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安全生产费用的商业银行,并设定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程序,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的缴存、划拨、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申请,在开工验证之日起至主体验收合格时间段内,按计划分期拨付安全生产费用。
具体拨付计划为:工程开工拨付20%,脚手架基础验收后拨付20%,物料提升机(塔吊)安装验收后拨付20%,脚手架安装完毕拨付20%,主体验收后拨付10%,竣工验收安全资料归档后拨付10%并与施工企业办理决算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由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