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为深入贯彻执行《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9号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4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健康发展。经各企业共同协商,特制定《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及从外地进入本市从事以上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必须签订并严格遵守本公约,执行本公约的所有条款(外地来随从业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时签订自律公约)。
第二条 各从业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竭诚为工程项目服务。
第三条 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伪造、出卖、出租、转借、涂改资质证书,不转让业务。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随州市联络处组织各企业成立随州市从业机构自律小组,小组成员由每个企业推荐一人组成,并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业机构在承接业务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70﹪。特殊工程项目收费须经企业自律小组集体商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随州市联络处方可实行。
第六条 全面实行业务合同备案制,各从业机构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必须使用规范文本,签订后在十五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维护本公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签约时,各企业必须将履约保证金打入专用帐户。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双资质企业为3万元,单资质企业为2万元。一年后统一进行结算。外地来随从业机构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标准2万元,办理备案手续时打入专用帐户,业务结束后进行结算。如无违约行为发生,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有违约行为发生,在按规定扣除罚款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八条 各从业机构应自觉履行自律公约并相互监督,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约的,应及时向自律小组或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随州市联络处反映,共同抵制损坏行业利益、有碍行业正常发展的行为。
第九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随州市联络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的督导、检查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核查落实。
第十条 各从业机构应自觉履行公约并互相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约行为的,应及时向自律小组或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随州市联络处投诉。投诉可采用书面形式,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单位的违约行为并对投诉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凡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罚款直接违规企业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违规企业三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业务活动,屡教不改的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业机构(包含外地来随从业机构)在收取费用时严格按照本公约第一章第五条执行,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违约单位给予国家规定正常收费30%-40%的经济处罚。罚款直接从该从业机构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各从业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各从业机构讨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