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其他规费。现就此三项费用计取规定如下:
一、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的工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0.82%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8‰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二、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的工程, 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三、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