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

时间:2013-11-16 18:36来源:浙江造价网 作者: 点击:

 

建建发(2013)27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相关要求,为使《规范》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做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全面推行清单计价模式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提高投资效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各方主体自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招标控制价应按本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招标控制价对预防围标串标、虚抬价格的作用,遏制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二、结合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

    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保持我省现行计价依据(政策、规则)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本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规定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规则)执行,同时结合《规范》对以下方面做相应调整。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 措施项目清单按我省计价规则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编制,并按44号文要求取消检验试验费项目(检验试验费并入企业管理费),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二个措施项目清单。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其他规定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执行。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本省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的下限费率。

    3.规费和税金必须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按44号文要求,本省现行规费中取消“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意外伤害保险费”作为企业管理费的内容单独列项计算。其他规费项目仍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各市要按我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费率的测算和制定。

    5. 清单工程量必须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三、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1.做好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市场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继续健全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动态调整和发布机制。

    2.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合同条款内容审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履约监管,规范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精心制定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完善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将计价依据争议解释、认定工作落到实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根据本通知及44号文要求,制定相关的综合解释,调整施工取费相关费率,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抓紧编制完成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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